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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云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503号被执行人刘云鹏,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民农区。本院在执行刘云鹏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罚金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云鹏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200元到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