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英昌江与陆小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昌江,陆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英昌江,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陆小艳,女,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桂林审判员 徐兴彬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