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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黄楚彬、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彬,李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黄楚彬,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李继民,又名李继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黄楚彬与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