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黄楚彬、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楚彬,李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黄楚彬,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李继民,又名李继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务农,住大悟县。本院在执行黄楚彬与李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