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黎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黎春红,梁爱梅,刘建涛,吴祖祥,叶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辅星路13号。被执行人黎春红,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梁爱梅,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刘建涛,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吴祖祥,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叶惠,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5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黎春红、梁爱梅、刘建涛、吴祖祥、叶惠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执行案件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05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莫达志审 判 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克芹书 记 员 林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