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汝景与赵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景,赵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892号原告:赵汝景,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赵锦权,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赵汝景诉被告赵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2017年11月22日,原告赵汝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汝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83元,由原告赵汝景负担。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