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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志霞与季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霞,季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志霞,女,38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季春英,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孙志霞与季春英执行一案时,本院依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季春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YY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春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YYYYYYYYYYYY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