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鹏与被告马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马小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72号原告:董鹏。被告:马小军。原告董鹏与被告马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董鹏负担。审 判 长 苗爱军审 判 员 汪子婷人民陪审员 安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