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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鹏与被告马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鹏,马小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72号原告:董鹏。被告:马小军。原告董鹏与被告马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董鹏负担。审 判 长  苗爱军审 判 员  汪子婷人民陪审员  安颉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