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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旺辉与常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旺辉,常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720号原告:魏旺辉,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被告:常燕,女,汉族,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旺辉诉被告常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旺辉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旺辉以与被告常燕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旺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拉扎提·木哈买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