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旺辉与常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旺辉,常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720号原告:魏旺辉,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布尔津县。被告:常燕,女,汉族,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旺辉诉被告常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旺辉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旺辉以与被告常燕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旺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拉扎提·木哈买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