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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阳坬村。法定代表人:高荣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边疆、白静静,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圣业大厦1-1408室。法定代表人:叶树仁,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市场沟圣业大厦1-1408。法定代表人:吴新琴,该公司总经理。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39024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30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7月31日扣划390000元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案件款390000元全部领取。2017年9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基础上,自愿达成以下执行本案和解标的为2018207.5元(包括本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0万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案件款718207.5元。本案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6302元(已履行)。上述案件款由保证人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保证人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案件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经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23号的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延安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延安昌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