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治安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治安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578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治安,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5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旭辉,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治安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治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4月21日晚上,被告人郑治安酒后闯入西平县焦庄乡管庄村委刘某2家中,并将刘某2殴打致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2的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治安及辩护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治安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郑某、刘某1的证言,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治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治安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治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治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期间因取保候审顺延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林林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