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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云霞申请执行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云霞,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任云霞,女,1951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月,女,1980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任云霞与被执行人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6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