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5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锐与被执行人赵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锐,赵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唐锐,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赵昌,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唐锐与被执行人赵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05民初1763号面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杨连松审 判 员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永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