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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宋立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宋立富,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582号原告: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林海委8组。法定代表人:高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红光社区23组。法定代理人:宋立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富,住敦化市。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住所敦化市财政宾馆3楼。代表人:张国凯。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宪举,职员。原告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宋立富,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宋立富、被告长春市江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97524元,被告敦化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在未结算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中共有施工的四个标段,即敦化市大石头8、9、10和敦化市贤儒3标。被告敦化市启航劳务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工程款163万元,但已给付的163万不能具体确定给付了哪一个标段的工程款,而原告对四个标段又分别向本院提起了四个单独的案件,应视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返还给敦化市远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刘立梅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