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218号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和祥缘歌厅。本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的(2013)依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甲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甲未于上述判决确定的日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7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暂时无法执行,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3执1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