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9947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冬冬,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