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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9947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汪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汪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9947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冬冬,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