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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郭宝胜、董春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胜,董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宝胜,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董春英,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乐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春英在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333号执行案件中有2002元执行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春英在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执333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2002元过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宝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