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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俞佳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佳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04号罪犯俞佳明,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佳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俞佳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3个表扬。另查明,罪犯俞佳明本次报减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佳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佳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