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瑜鑫与张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瑜鑫,张燕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325号原告:马瑜鑫,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付波、张彬(实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红,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马瑜鑫诉被告张燕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瑜鑫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