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2039号上诉人王庆国因与被上诉人熊义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国,熊义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庆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熊义初。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国因与被上诉人熊义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28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庆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