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根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根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特53号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3827-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东方新天地02幢259号。法定代表人:章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怀,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企区。申请人:祁根生,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根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祁根生欠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5年物业费合计4489.56元。祁根生于2017年9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400元,余款2089.56元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根生于2017年9月26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