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希朝与喻云、曾学兵、董代林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朝,喻云,曾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54号之一申请人陈希朝,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4日,天全县人,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喻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3日,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曾学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0日,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8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希朝申请执行喻云、曾学兵、董代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申请人陈希朝于2017年7月31日以董代林不是(2016)川18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给付主体���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代林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喻云与曾学兵住所地、曾学兵户籍所在地送达相关执行材料。喻云未反馈相关材料,邮政局两次均以无法联系曾学兵为由返还寄送材料。2017年8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材料。现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劳务费112144.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承担案件诉讼费与公告费3143.00元,未承担执行费16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依法作出(2017)川1822执254号执行裁定书,对登记在喻云名下的车牌号为川Txx**号车进行查封。依法作出(2017)川1822执254号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希朝申请执行喻云、曾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