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61袁勇与周冲、黄飞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勇,周冲,黄飞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袁勇,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南通市通州区人,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周冲,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黄飞鹰,女,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袁勇与被执行人周冲、黄飞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货款881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申请执行费932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22日先后扣划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691元。期间,经本院委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冲名下的沪C×××××号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周冲、黄飞鹰下落不明,经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除被查封的车辆及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查封的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