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4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红梅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842号原告:蔡红梅,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系原告哥哥),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华侨新村233号底层。负责人:陆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世佳,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梅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蔡红梅负担。审 判 长  张玲玲审 判 员  胡耀忠人民陪审员  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