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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沭阳县福州路利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福州路利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4786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福州路利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福州路教育小区**楼***号门面房。被执行人付敏,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57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张胜利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