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燕与被执行人赵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赵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阳除有一处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房产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标的,经本院释明,申请人未提供足够担保,故本院无法予以查封。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院即将对被执行人赵阳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能够处理以上房产时,本案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