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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正贤与朱水林、韩巧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贤,朱水林,韩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徐正贤,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朱水林,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韩巧梅,女,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徐正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桂林审判员  徐兴彬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