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荣科、王广侠与苗艳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科,王广侠,苗艳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科,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广侠,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苗艳韦,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荣科、王广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荣科、王广侠与苗艳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