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张莉娜、马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张莉娜,马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张莉娜,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庆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莉娜、马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49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3670.1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8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张莉娜名下号牌为陕A奥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于2017年9月12日报请西安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莲湖大队协助锁定、扣押被执行人张莉娜名下号牌为陕A奥迪牌的车辆档案信息及车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张莉娜、马庆辉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莉娜、马庆辉限制高消费,并于2017年10月1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莉娜、马庆辉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2017)陕0104执17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7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