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龙与任林贤、苍溪县恒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任林贤,苍溪县恒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林贤,男,汉族。被执行人苍溪县恒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任林贤、苍溪县恒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任林贤、苍溪县恒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林贤、苍溪县恒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龙向本院书面申请缓期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