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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与周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周国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988号之一原告:黄山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9号世贸绿洲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45940672。法定代表人:叶云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苏娜,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国洋,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山市神话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巧云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