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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宝良与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良,宋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6139号原告刘宝良,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宋长海,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刘宝良与被告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宝良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