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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士敏与赵保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敏,赵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敏,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保洪(又名赵保红),男,194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李士敏与赵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李士敏在申请执行时误将标的18000元写成180000元,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9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