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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银贷款公司与刘峰、刘贤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刘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467号申请执行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刘贤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峰、刘贤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辉未履行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德民初字第518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