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海河与被执行人高双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海河,高双峰,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左海河,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峰区肖金镇左咀村白崖队25号。被执行人高双峰,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峰区董志镇六年村岳庄队37号。被执行人李明,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峰区董志镇渠里张村王塬队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海河与被执行人高双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1、李明归还左海河借款本金942100元并按月利率1.87%承担借款942100元自2014年8月24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利���;2、对李明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高双峰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44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8.8元,合计19976.80元由左海河负担1156.8元,李明、高双峰负担18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8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4948元,由高双峰负担。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明所有的甘M002**陆地巡洋舰牌越野车予以查封、扣押,现正在处置中。查封被执行人高双峰的商铺正在评估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左海河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