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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志飞与王培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飞,王培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飞,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王培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杨志飞与被执行人王培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培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志飞本金613000元及利息18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56元。已履行0元,尚欠本金613000元及利息187000元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志飞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