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志飞与王培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飞,王培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飞,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王培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杨志飞与被执行人王培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培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志飞本金613000元及利息18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56元。已履行0元,尚欠本金613000元及利息187000元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志飞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