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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海河与被执行人陈利民、畅爱琴、刘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海河,陈利民,畅爱琴,刘新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左海河。被执行人陈利民。被执行人畅爱琴。被执行人刘新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海河与被执行人陈利民、畅爱琴、刘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利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左海河借款877225.25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畅爱琴、刘新堂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60元,由被告陈利民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利民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寨子行政村第二自然村土地,西峰区董志镇东街某幢某单元某等某套房;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已被本院予以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陈利民现下落不明,且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左海河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