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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国与肖正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肖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吕国,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永安乡双跃村。被执行人:肖正海,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永安乡双跃村。本院在执行吕国与肖正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正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