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陈子云与王续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云,王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942号申请人:陈子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续安,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子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续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续安的银行存款187725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金永毅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