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明来与连云港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来,连云港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来,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南辰乡韩辰北路。法定代表人:吴善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施辉,男1969年11月11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722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0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被查封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桂林审判员 徐兴彬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