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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淑梅诉闵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闵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4189号原告:李淑梅,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闵鹏涛,女,年龄不祥,汉族,讷河市农商行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淑梅与被告闵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