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淑梅诉闵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梅,闵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4189号原告:李淑梅,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闵鹏涛,女,年龄不祥,汉族,讷河市农商行职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淑梅与被告闵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