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立伟、邱德祥、章美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伟,邱德祥,章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林立伟,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邱德祥,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章美文,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林立伟和邱德祥、章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德祥、章美文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德祥、章美文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475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