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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仁榜、平度市人民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前李付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仁榜,平度市人民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前李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6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仁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前李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军。上诉人付仁榜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前李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李付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仁榜,被上诉人前李付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仁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为响应政府及村委会号召,自己投资建起蔬菜大棚,当时村委会承诺政府发放的大棚补贴归种植户所有,并不再向种植户收取任何费用,现被上诉人出尔反尔向上诉人收取承包费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被上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应按每亩每年800元向被上诉人缴纳土地承包费。二、上诉人的每个大棚面积并未有2.38亩之多,一审认定错误。前李付庄村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李付庄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大棚土地承包合同,在诉讼中,原告撤回该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告交纳承包费110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原告以每年每亩转包费80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中转包50亩土地,由村委统一建了两排20个大棚,每个大棚占地2.38亩(包括均摊的道路面积)。2009年11月,原告采用村民自愿报名的方式,将20个大棚承包给本村村民,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800元,村委出资的建棚款由承包户承担。研究决定后,村干部到农户家中作动员工作,最后该20个大棚由本村16户村民承包经营,被告承包了其中的东排南数第1个大棚。承包后,被告交纳了部分建棚款,但对土地承包费一直没有交纳。虽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2016年4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后撤诉。2016年10月8日,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判令被告交纳承包费11040元。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另查明,经计算,被告自2009年11月-2015年11月欠六年的承包费11424元(800元/亩×2.38亩×6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11040元,系笔误,对差额部分384元,原告表示在本案中不做主张,保留诉权,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承包的亩数、已承包的年限,向原告交纳承包费11040元。关于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该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付仁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前李付庄村民委员会自2009年11月-2015年11月期间的承包费110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付仁榜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提交2016年3月3日村委会议记录,记录载明其中一个议题是收取大棚租赁费(土地),起诉不交款的。上诉人质证称,这是2016年记录,我们要2009年的原始记录。另查明,被上诉人提交收取十多个案外人大棚土地租赁费的收款收据,数额从300多元至500多元不等,证明其他租赁户已经缴纳部分租赁费。对该证据上诉人称,据了解交钱的农户不知道交的是什么钱,也不认可按照一亩800元缴纳的。对租赁土地的面积上诉人称只有1.68亩,而非一审认定的面积,被上诉人称涉案土地包括走道等公摊部分,每家土地是均分的。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涉案大棚所占用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且被上诉人为建造大棚,以每亩每年80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中转包土地,其他承包户缴纳了部分大棚土地承包费。2016年3月3日也召开了村委会议集体研究了收取承包费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当按照其承包的亩数、已承包的年限,向被上诉人交纳承包费11040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村委会承诺不向种植户收取任何费用,又主张大棚面积并非2.38亩,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上诉人付仁榜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上诉人付仁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艳华审判员  于瑞军审判员  尤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