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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8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陈海艳、陈少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少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铁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328号。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海艳、陈少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179号),各方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1179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