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建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446-1号被告人李建民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豫1221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最后一行“于2017年8月1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更正为“于2017年8月1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22日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审 判 长  张爱玲审 判 员  杨海峰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丰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