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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焕超,富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叶焕超,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富叶琴,女,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焕超、富叶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浙0328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0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28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焕超、富叶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