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景芳、汤义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景芳,李军,汤义成,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景芳,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审被告:汤义成,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审被告:李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上诉人李景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军、原审被告汤义成、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景芳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李景芳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李景芳在限期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景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露露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