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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慧与黄春林、疏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黄春林,疏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790号原告:李慧,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佤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林,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疏改明,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5394N。负责人:姚朝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公司员工。原告李慧与被告黄春林、疏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