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毛文与李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李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4204号原告:毛文,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李付贵,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毛文与被告李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李付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60元,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文及被告李付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春节左右,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46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1460元,且主动放弃利息部分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已还清,本院认为,被告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并未提供该借款已还清的证据,且借条仍在原告处,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付贵应归还原告毛文借款计146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付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迪?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