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恢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陈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恢307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执行人陈密,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瑞土资监[2006]53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陈密退还在瑞安市马屿镇会东村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瑞行审字第45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条件不具备,本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7)瑞行执字第966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称,现根据有关规定,拆除、没收事项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申请中所称事项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拆除、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06]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缪杨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