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清涛与李庆江、刘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涛,李庆江,刘俊毅,武守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906号原告:郭清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李庆江,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刘俊毅,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武守良,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其中被告刘俊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其中被告刘俊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涛撤回对被告刘俊毅的起诉。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长慧 来源: